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咸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咸陽高新區)入孵企業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明確企業入孵、畢業標準和孵化程序,促進入孵企業健康發展,依據咸陽高新區實際,立足于長遠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咸陽高新區范圍內孵化的企業,不涉及本市范圍內其他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或高科技企業孵化器網絡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專業孵化器、留學生創業園、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業孵化器網絡成員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入孵企業是指所有達到孵化器入孵標準,并與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簽訂入孵協議,辦理完入孵手續后正式進入創業中心所屬或認可場地內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入孵項目是指入孵企業自帶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在孵化器內重點進行商品化、產業化的高新技術成果或正在研制開發、轉換的高新技術成果和項目。
第四條 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對入孵企業(項目)提供以下服務:
1.創業輔導。包含創業咨詢、政策輔導、手續代理等內容。
2.管理咨詢。包含財務代理、法律咨詢、專利服務等內容。
3.交流培訓。包含管理培訓、技術交流、專家咨詢等內容。
4.項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項目申報、新聞發布等內容。
5.市場推廣。包含展覽會議、產品對接、信息咨詢等內容。
6.融資投資。包含銀企對接、孵化基金、風險投資等內容。
7.人才引進。包括校企合作、獵頭服務、人才招聘等內容。
8.專業服務。包含技術平臺、檢驗測試、技術聯盟等內容。
9.基礎設施。包含辦公場地、商務會務、物業服務等內容。
第二章 入孵標準
第五條 入孵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及稅務關系應當在咸陽高新區區域內,辦公場所應當在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所屬或認可場地內;
2.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創業中心所屬或認可場地進行孵化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足2年;
3.企業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對注冊資金有特別要求的行業不受此限);
4.屬遷入的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5.企業租用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低于1000平方米;
6.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當符合咸陽高新區產業發展方向,屬于國家或陜西省頒布實施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當前國家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范圍;
7.企業負責人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和市場開拓能力;
8.有技術開發隊伍和技術開發條件,有實施孵化項目的技術能力和后續開發能力;
9.研發、生產符合環保要求,無噪音、廢水、廢氣、廢物等污染產生。
第六條 入孵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國家頒布的高新技術領域,符合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向;或符合陜西省產業結構調整及產業導向的技術開發項目,能夠促進我省和我市經濟發展;
2.項目技術來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識產權,已申請專利或者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保護或者申請著作權登記等,無知識產權權屬糾紛;
3.項目技術先進,與現有技術相比有明顯的創新與進步,有一定的技術進入壁壘;
4.市場發展潛力大,預期的經濟與社會效益顯著;
5.項目技術負責人熟悉本技術領域的發展,具有實施轉化本項目技術的能力。
第三章 入孵程序
第七條 入孵企業或者創業者申請到咸陽高新區創業,應當提交《入孵申請書》及《入孵申請書》注明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入園程序:
第九條 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對入孵申請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就是否同意入孵給申請者以明確的答復。同意入孵的,予以辦理入孵手續,簽訂《孵化協議》和其它服務協議。
第十條 《孵化協議》是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與入孵企業之間就設立、變更、終止孵化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第四章 孵化企業畢業標準
第十一條 入孵企業運營兩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健全的財務制度,連續兩年技工貿總收入累計達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達100萬元以上的,予以畢業。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亦予以畢業。
第十二條 經認定畢業的企業由咸陽高新區管委會授牌“科技孵化器畢業企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期限
第十三條 入孵企業(項目)孵化期三年。達到畢業標準的企業可以提前畢業。三年孵化期屆滿后,企業仍未達到畢業標準的,除特殊情況外,創業中心將終止對其孵化。
第十四條 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將孵化企業及其項目的入孵和畢業標準向申請者提供,接受申請者和其他有關人員的監督。
第十五條 入孵企業可享受省、市及高新區對孵化基地的優惠政策,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協助企業獲得省、市及高新區對入孵企業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使用孵化場地的入孵企業,可享受省、市、高新區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將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審查意見、孵化協議和場地使用協議等文檔歸檔,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咸陽高新區孵化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咸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咸陽高新區)孵化器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水平和產業競爭能力,咸陽高新區管委會特設立“孵化專項基金”。
第二條 該專項基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和引導作用,圍繞咸陽高新區主導產業,重點支持醫藥、高端橡膠、電子與信息技術以及其他高新科技領域的項目建設,立足于打造具有持續創新能力,符合本區域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的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集群,以促進本區域高新技術的持續創新發展。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2010〕680號)、《陜西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文件精神,結合咸陽高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三條 本孵化專項基金初期啟動規模為300萬元,后續根據使用情況予以補充。資金從自籌資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1.自籌資金;
2.國家、省、市各級政府部門及高新區對孵化器的補貼資金及項目扶持資金,在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中列支;
3.孵化器營業收入中的10%滾入孵化資金;
4.孵化專項基金投入的股權收益及其他企業捐贈專項。
第三章 資金使用原則
第四條 孵化專項基金使用原則:
1.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競爭擇優、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原則。資金的運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
2.資金的運作必須結合中小企業產業發展特點,遵守“突出重點、科學規范、立足長遠”的原則;
3.資金按照“?顚S谩痹瓌t進行管理,不得挪做他用;
4.為提高企業的市場意識并且降低創業風險,資金將以“有償與無償相結合”的原則就項目具體情況予以支持;
5.技術先進適用原則。項目應在國內或省內處于領先地位,符合國情、省情及高新技術發展方向。
第四章 支持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為將資金用于科技含量高、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科技創新型項目上,申請孵化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和重點方向領域;
2.符合省、市及高新區產業結構調整及產業導向;
3.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和較大的市場容量,能盡快形成產業化規模并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
4.項目科技含量高,具有創新性,技術來源清晰,有自主知識產權,已申請專利或者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保護或者申請著作權登記等,無知識產權權屬糾紛;
5.項目技術成熟,具備商品化、產業化的條件,已進行小批量試生產,工藝條件成熟,市場發展潛力大,預期的經濟與社會效益顯著。
6.與孵化器合作的省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項目優先支持。
第六條 申請支持的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具備至少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管理制度健全,有一支素質較高、結構合理、對技術、市場、經營、管理有駕馭能力和開拓創新精神的創業團隊;
2.有自我發展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創新能力強;
3.對實施的專利擁有合法使用權;
4.具備基本生產條件和項目實施能力;
5.有較強的技術開發隊伍和技術開發條件,有實施孵化目的的技術能力和后續開發能力;
6.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60%;
7.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證、雙軟認證及有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的企業予以優先支持。
第七條 本專項基金的支持范圍限于咸陽高新區范圍內科技創新項目。
第五章 資金的支持方式
第八條 孵化專項基金將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予以場地使用費補助、種子資金等方式支持。
1.場地使用費補助。符合咸陽高新區主導產業的高端項目入孵企業,高新區依據其技術含量、成長性以及對產業的影響因素,給予所使用場地三年內租金的全額或部分優惠補助,以促進和加快入孵企業的高效成長。
2.種子資金。適用于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中試階段以及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采取資金入股方式,單個項目數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采取種子資金注入方式的,種子資金注入以引導其它資本投入為目的,原則上可以依法轉讓,或采取合作經營的方式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收回投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申報和監管
第九條 申報資料。企業、項目申請孵化專項基金須提交以下材料:
1.《咸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孵化專項基金申請書》;
2.申報孵化專項基金支持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有關機構和專家對該報告的論證意見(須附論證人員名單);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上年度稅單(復印件);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年度以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復印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等;
5.專利項目合同備案證明;
6、項目投資情況,銀行貸款的貸款合同、資金到位支付利息的證明。
申請企業須將書面申請材料(附材料目錄)按A4紙張大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上報,所有申請材料一律不予退還。申請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將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請。
第十條 申報及監理、驗收。
1.企業申請孵化專項基金實行全年受理與審批。由申報企業按要求向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提供申報所需材料,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在項目申請受理后,根據項目領域,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對項目進行評審。
2.初審合格的企業或項目由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根據專家評審小組意見,提出具體扶持方案,報高新區孵化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會議予以審定。
3.項目批準后由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與承擔項目的企業簽訂孵化專項資金合同,由咸陽高新區管委會財務中心辦理撥款手續。孵化專項基金一次性或分批下達。
4.孵化專項基金合同到期后一個月內,承擔企業向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提出項目驗收報告,由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會同咸陽高新區管委會財務中心進行驗收。通過驗收,對基本完成的項目進行結題;對沒有完成合同目標、差距較大的項目不予通過驗收,停撥經費,限期完成。
5.承擔孵化專項基金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和孵化專項基金合同書的有關條款,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按季度以書面形式向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匯報資金使用情況。
6.企業弄虛作假騙取孵化資金的,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將撤銷孵化專項基金合同。對撤銷合同的孵化專項基金項目,承擔企業應進行項目財務清算,并將違規使用的孵化資金交回。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今后將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孵化專項資金項目申請。
第七章 資金的執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負責項目孵化資金具體撥付,并對資金扶持項目行使全程監督權,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項目中期評估,提出是否繼續或終止撥款意見。
第十二條 孵化專項基金的日常資金管理工作和財務管理工作由咸陽高新區管委會財務中心負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由咸陽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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